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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11项措施支持建设领域企业抗“疫”

发布时间:2020-02-26 10:40 分享到:

2月25日,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全力支持建设领域企业发展。这些措施你一定要知道——

一、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1 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程工期延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顺延时间原则上为浙江省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一级响应期间已复工的项目工期可不计入合同工期。

2 因疫情影响造成的建设工程损失和费用增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合理分担,住建部门及时更新衢州造价信息。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

3 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总额的20%提高至30%。2020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可顺延3个月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

4 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成前结清。

5 疫情防控期间在衢州市新承揽业务的建设施工企业,可延期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晚可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

6 疫情防控期间对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招标行为与企业信用挂钩。

7 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大工程进度款支付力度,政府(含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支付比例提高到90%

二、帮扶企业复工复产

8 对保障城市运行的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环卫等市政公用企业,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费用的,由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按时足额拨付相关服务费用。

9 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其中对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给予减免2020年2月-4月共3个月的租金;对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在原正常发放租赁补贴的同时,按原每月发放的租赁补贴金额再给予增发3个月的租赁补贴。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对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因疫情防控延误住房保障的家庭,应补发延误期间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

三、优化企业服务

10 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

11 住建部门审批的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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