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网络文明志愿者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网络文化事业健康发展,按照便于运行、务求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网络文明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为我省网络文化建设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发展网络文明志愿者旨在利用互联网各种先进手段,在网络空间传播文明、引领风尚,推动公民道德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省委外宣办(省网信办)、团省委是省网络文明志愿者工作的主管单位。省网络文化协会、省志愿者协会是省网络文明志愿者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单位,具体指导省网络文明志愿者总队做好对志愿者的组织招募、业务培训、考核激励、保障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网络文明志愿者总队是省网络文明志愿者的工作机构,省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办公地点设在省网络文化协会。省网络文明志愿者总队设总队长两名、副总队长若干名,负责总队工作;下设宣传、评议、公益、技术等小组,落实具体工作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市、区)分别负责组建支队、大队,实行分级管理。同时,省网络文明志愿者总队负责组建省直属支队。
第三章 基本条件、招募方式、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基本条件
网络文明志愿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公民;
(二)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人员;
(三)熟悉互联网基本操作技术的人员;
(四)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的人员;
在同等条件下,以下人员优先考虑:经常上网与网民交流并在网上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有社会正义感且客观公正看问题的人员;有较高网络技能的网络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有较强文字表达能力且熟悉“网言网语”的人员。
第七条 招募方式
(一)招募采用组织招募和社会招募两种方式进行;
(二)组织招募将通过面向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等单位直接招募志愿者;
(三)社会招募将通过网络文明志愿者工作平台和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招募信息的形式进行,同时接受志愿者团体和个人报名。
第八条 权利
(一)获得网络文明志愿者身份证明;
(二)获得所参加的网络文明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
(四)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五)有权举报网上违法行为、不良信息和监督网上不文明行为,并通过各种形式向政府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有权参加相关教育、培训和听证;
(七)有权获得相关奖励和保障;
(八)有自由退出网络文明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
第九条 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网络文明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网络文明志愿服务组织安排;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需退出志愿服务工作的,应提前3天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方可退出。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主要职责
(一)宣传互联网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社会公德;
(二)监督举报网上违法行为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
(三)评议检举网络不文明行为;
(四)参与网络公益活动,服务社会、服务群众;
(五)参与网上讨论,倡导理性、文明发言;
(六)参与网络文明创建活动,为我省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建言献策。
第五章 保障与考评
第十一条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对网络文明志愿者特别是骨干网络文明志愿者进行志愿理念、业务知识、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工作培训。
第十二条经费
网络文明志愿服务经费由各级外宣办(网信办)负责筹集。主要经费来源为: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监督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及网络文明志愿者监督。
第十四条考评
对网络文明志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工作优秀者给予奖励。
(一)考评内容
网络文明志愿者根据工作职责,自主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的情况和参加志愿服务组织集中开展工作的情况。
(二)奖励机制
根据网络文明志愿者工作量和完成质量情况,评选年度优秀网络文明志愿者个人和集体,给予嘉奖。
(三)退出机制
对不执行相关规定、长时间不参加网络文明建设活动或达不到工作要求的志愿者,实行退出机制,取消网络文明志愿者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省委外宣办(省网信办)、团省委。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