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毛瑜琼通讯员赖班班戴桔晶
近年来,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和账户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和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建立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的通知》(衢银发﹝2020﹞23号)文件,这是全省范围内建立的首个针对买卖银行卡、账户的本地惩戒工作机制。
“该惩戒机制的建立,能够在第一时间依法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联合惩戒,有效打击非法买卖银行卡和账户行为。”市人行支付结算科科长童春英告诉记者。
记者从市反欺诈中心了解到,2018年下半年,常山籍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了解到身边朋友通过办银行卡贩卖赚大钱后心动不已,主动在本地以个人信息办理十多张卡,联系卡商赴境外出售,帮助境外犯罪团伙从事洗钱和处理银行卡相关事宜。在获得售卡利益后,觉得卖卡来钱快而且轻松,将亲朋好友十余人带上卖卡的犯罪道路,徐某某从中获利4万余元。今年4月26日,常山县公安局对徐某某等人非法买卖银行卡和账户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截至目前,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违法犯罪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3人。
记者了解到,按照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目前市人行和市公安局已经开始着手对抓获的15名犯罪嫌疑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
那么,有哪些惩戒措施?
1、对经市公安局认定的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5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市公安局还将对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的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实名曝光。
2、经市公安局认定并移送的单位和个人信息由市人行依法定程序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以市公安局认定的惩戒开始日期为准,在数据库中保存5年。
3、对市公安局认定的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曾国平提醒广大市民,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无论是办理银行卡还是账户,只要是用于出售都属于违法犯罪,希望每个人都珍惜自己的信用,不要将银行卡以及账户出售给他人使用。
童春英也表示,个人和企业要增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单位账户等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和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广大市民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