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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谣记 | 成都一住户被分尸?学生为救女友被捅死?假的!造谣者将被追责

发布时间:2021-09-28 17:10 分享到:

9月26日,成都警方分别通报“有住户被砍被分尸扔到楼下”、“一男生为救女友被捅死”为谣言,并对已查实的前者涉事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网络谣言时有发生,扰乱网络空间环境,造谣者当受到怎样的处罚?

近日,网传“4名四川文轩学院新生将一男同学的女朋友强行拖到寝室内实施强奸,该男生在救女朋友的过程中被捅伤致死”。

对此,成都市大邑县公安局于9月26日发布警方通报称:2021年9月24日19时50分,四川文轩学院学生吉某某(男,16岁)与同学邓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持刀将邓某某刺伤。邓某某被校方及时送医治疗,无生命危险。9月25日,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网上流传的‘4名新生将男同学女朋友拖到寝室内强奸,男生去救女朋友被捅伤致死’为不实信息”,并呼吁大家请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无独有偶,9月26日,成都一小区发生人员坠亡事件,没过多久就有人在网络声称“龙湖三千里有住户被砍,被分尸扔到楼下”。

对此,@平安成华在微博发布通告进行辟谣,“2021年9月26日12时20分,我区龙湖三千里2期小区发生一起人员坠亡事件。接报警后,我局立即组织警力到现场处置。经现场勘验、走访调查等工作,查明:柯某某(男,24岁,浙江省温岭市人)系高坠身亡,坠落过程中与小区停车场出入口顶棚发生碰撞,导致肢体受创分离,排除刑事案件。”在网络散布“分尸”谣言的黄某某和胡某也因此分别被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9日。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造谣者捏造事实只需轻敲键盘发送几句话,但可能对他人造成严重影响。

去年7月,杭州快递员郎某在当地一个275人的车友群内发布一女子取快递的视频,同群的何某看到后联系郎某,提议去“耍耍”群友,于是何某用微信小号假扮该女子与郎某在聊天,编造二人发生两次性关系的故事,并为“约会现场”配上事先从网上找来的不雅视频和音频。该谣言随即被大量转发。

事情发酵后,谣言不仅打断了当事女子谷某和男友的结婚计划,还导致她被公司辞退,同时被医院确诊为抑郁。谷某向媒体表示,感觉自己陷入深渊,“不是我想爬就能爬出来的。”她感到不解,“明明自己什么都没有做,(为什么)这一切的后果都是我一个人在承担?”

事实上,法治社会下,不论是造谣死者,还是拿生者取乐,随意发布不实信息者都将受到法律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当情节严重时,造谣者还可能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因被造谣而遭受严重精神伤害的受害人,也可依法向侵权责任人主张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去年10月26日,被造谣出轨快递员的谷某将郎某、何某告上法庭。今年4月30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郎某、何某诽谤一案。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谷某表示,“我用我的行动证明,诽谤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些和我一样遭到诽谤的人,不要怕,维权是可以走得通的。”

(来源: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0eds4sS3jbUzNFBU3x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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