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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曝光10起网络直播营销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7-19 15:29 分享到:

近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了10起涉及网络直播营销的违法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网络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引以为戒,切实增强自律意识,做到依法合规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一、温州龙湾艳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及网络直播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案

2021年4月,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网络广告:“艳后品牌介绍:艳后医疗美容医院,品牌创建于2003年……艳后汇集来自韩国、美国、德国等近百位国际一流整形美容专家,构建成立国内首屈一指的全球医生资源库,并组建国际专家部和国内专家部……使我们的技术在同行保持绝对的领先位置。医院团队:熊×× 美肤抗衰老院长 朴×× 整形外科技术院长罗×× ……艳后汇集来全世界近百位国际一流整形美容专家,构建成立国内首屈一指的‘全球医生资源库’”。经查证,上述内容除了卫生技术人员外,其余文字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同年6月18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的直播间发布直播网络广告,内容含有三份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的照片。

当事人未经审查在其微信公众号及直播间上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卫生技术人员图片的网络广告,在其微信直播间发布含有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的图片,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规定,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内容的医疗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3000元。

二、乐清市富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直播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销售乐清土特产,销售产品有核桃姜茶、猪油渣等土特产。2022年4月27日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20085)显示当事人销售猪油渣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4月27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报告结果无异议,未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要求。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猪油渣也是他人送货,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证件。抽检采购猪油渣8袋,单价35元/袋,违法所得280元。当事人未建立会计台账,也提供不出经营收支单据,执法人员无法确认当事人已销售的其他猪油渣,无法计算其他猪油渣的货值。当事人销售核桃姜茶为定量封口预包装食品,商标为苗馋馋(当事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和公证书),标签标注的许可证编号SC12233038200662为乐清市津味鲜水产有限公司的许可证编号。当事人表示经常有在乐清市津味鲜水产有限公司采购水产品,因此在核桃姜茶标签错误使用该公司许可证编号。上述核桃姜茶是他人送货,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证件。抽检采购250克/罐的核桃姜茶10罐,单价25.6元/罐,违法所得256元。当事人未建立会计台账,也提供不出经营收支单据,执法人员无法确认当事人已销售的其他核桃姜茶,无法计算其他核桃姜茶的货值。

当事人未遵守食品查验制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虚假标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56元,并处罚款700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并处罚款3000元。

三、瑞安市湖岭镇恩柔食品店利用网络直播营销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6日至2022年4月4日期间,在店内自行加工制作清明果子(散装食品),同时冒用温州市拍手食品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等信息制作标签,贴于食品包装上,并通过某平台直播销售。上述清明果子销售价为每10个38元,销售期间共成交订单5单,总计8件(10个/件),其中1单订单(2件)因折扣优惠,实际销售额为70元。上述清明果子共计货值298元,违法所得298元。当事人店内从业人员共计3人,店内生产经营面积59.5平方米,生产规模小,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二条对小作坊的具体认定条件,应当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载明相应事项,而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当事人未依法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含有虚假内容标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98元,并处罚款10000元。

四、温州正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网络直播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当事人于2021年8月在其店铺“龙盛家纺旗舰店”上架乳胶枕头,2021年10月23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其销售的该批次商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3件,售价139元/件,收到买样费417元,另卖出7件,售价109元/件。2022年4月21日检验报告结果显示不合格,报告编号:2111673855,检验结论:经检测,使用说明(标识)、纤维含量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中的GB/T 22843-2009《枕、垫类产品》、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次商品没有库存,由生产厂家卡美琳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代发货,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得知是吊牌标签不合格后进行整改,自上架起共销售10件(包含被抽样的3件)商品。以上共计违法所得190元,货值金额1180元。

当事人从事网络电商直播经营活动,在其店铺“龙盛家纺旗舰店”的一款名为“泰国天然乳胶床垫榻榻米1.5m1.8m床橡胶软垫学生宿舍定制任意尺寸”商品,标示“限时狂欢 红包不停”的促销信息,未标明限时活动时间期限。该促销活动是当事人配合平台节日活动,报名时间是4月30日,活动开始时间是5月18日,结束时间是5月20日,红包有三种规格,以满减形式优惠价格,分别是满499减50、满999减100、满1999减200,5月18日开启促销活动后该商品没有销售过,无成交记录,最近的该商品销售记录是5月4日。

当事人销售“使用说明(标识)”“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不合格乳胶枕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0元,并处罚款1180元;当事人开展“限时狂欢 红包不停”的价格促销活动,但宣传页面未标明促销的起始时间以及截止时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元。

五、文成县时成电子商务商行利用网络直播销售假冒商标商品案

当事人于2022年1月下旬从瑞安仙降一个销售鞋子的流动点以35元/双的价格购买15双标有“N”“new balance”等商标的鞋子(包含鞋盒和手提袋),花费525元;又于2022年2月5日通过电话以33元/双的价格购进了160双上述鞋子(包含鞋盒和手提袋),花费5280元,物流费用为2元/双,花费320元,当事人一共购进了175双上述鞋子,花费5805元。当事人于2022年2月15日开始在平台上直播带货,销售上述鞋子。当事人销售的标有“N”“new balance”等商标的鞋子、鞋盒、手提袋,系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无合法来源证明,与正牌商品比较价格低廉,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截至2022年2月28日,当事人共销售带有上述商标的鞋子172双,销售价格为58元/双,销售金额为9976元,剩余3双放在仓库里未销售,合计违法经营额10150元。另查明“N”“new balance”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的注册商标。

当事人销售标有“N”“new balance”等商标的鞋子、吊牌、鞋盒及手提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鞋子(包含鞋盒)3双和手提袋2个,并处罚款20000元。

六、苍南县西禾商贸有限公司利用网络直播发布虚假广告案

根据省网络交易监测平台线索,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0日经人介绍委托一位姓李(具体情况不详,无法联系)的网页设计人员制作一款产品标题为“维融X21扫描平台超市收银专用付款器条码扫描枪条形码二维码微信”产品网页,产品介绍直播内容为“能识别市面上99%的一维、二维条码,条码太细/太宽/太大/太小,它统统能搞定”,制作费用4000元(已支付),而后当事人将该款产品网页上线直播销售。至案发止计交易4笔,销售数量7只(销售价格320-400元不等),计销售额2387元。经调查及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直播介绍“能识别市面上99%的一维、二维条码,条码太细/太宽/太大/太小,它统统能搞定”用语无法提供相关依据和证明。

当事人直播宣传虚假广告内容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6000元。

七、温州创胜贸易有限公司利用网络直播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2022年5月4日当事人在其直播间“同仁堂创胜专卖店”发布违法食品广告,广告内容包含有“1.5月4日0:22-0:23 北京同仁堂清有菌固体饮料 大家可以来这个益生菌....专门是解决 我们肚子里幽什么菌的,如果我们家里有人 幽什么菌这块有困扰的,主播建议你们看一下我们三号链接。2.5月4日 0:41-0:42 北京同仁堂益畅酵素果冻 他能够把多余的热量不要转换我们的肉肉,可以控制热量....便便 不太通畅,想要控制体形的....还能解决湿气这块...还能起到吸油这块作用...”当事人提供发布上述广告内容的食品广告费用合计为887元。

当事人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774元。

八、温州瓯海郭溪枫露电子商务商行利用网络直播视频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从2022年4月26日至6月9日在其经营的“温州枫桦”店铺录制并循环播放直播视频,其视频宣称“2号宝贝……水晶石老花镜,镜片是天然水晶石”。2022年6月10日当事人为了准备618促销活动,把上述视频下架并重新录制了直播视频,后续的直播视频没有出现“水晶石老花镜,镜片是天然水晶石……”的介绍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款眼镜(货号:963)镜片为天然水晶石的检验报告。该款眼镜在上述视频播放期间一共销售了208副,退货了52副,有效的成交数量是156副,销售价格是98元/副,成本价格是71.13元/副,利润是26.87元/副,总货值15288元,总获利4191.72元,广告费用共计709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没收违法所得4191.72元,并处罚款2836.00元。

九、平阳兴哥哥食品零售店利用网络直播发布虚假宣传食品功能广告案

2022年5月31日,接省局网络直播营销案件交办线索,查明当事人因经营需要于2020年2月在某平台开设网店,网店名称为“星哥哥掉肉店”。2022年3月,当事人委托义乌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为其网店内的“清轻果冻”产品设计广告,广告费用为450元。在网页上的视频介绍中,内容为“我们这款果冻是对接便秘患者,或者你想搭配瘦包一起来减肥效果是更佳的,还有平时有出去喝酒的,有解酒的功效,还有美容养颜这个也是可以用到的”。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至2022年5月31日被查获止,该产品共销售100个,销售价为49.8元/盒。

当事人发布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符网络直播食品广告,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350元。

十、温州市亚悦斯服饰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宣传直播引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平台网店(该公司在该平台有开设直播间)销售的一款“男士竖条纹保暖自发热内衣”产品的页面宣传有“自发热”的功能,实际上该产品不具有“自发热”功能。上述广告系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份委托他人设计制作,现已无法联系到制作方,广告费用400元。当事人于2022年5月12日已对上述广告中不合法的内容进行了删除。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600元。

(来源:“网信浙江”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X3vTzZtf3oLoiQlIrc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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